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 发布时间:[2011/02/16] |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条件
1. 研究生导师应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硕士生导师应是副研究员以上专业职称的科研人员,新聘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博士生导师应是专业职称为研究员的科研人员(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上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 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够创造性地进行科研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较大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取得过具有较大科研价值或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并具有指导和组织课题组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经历。承担省、部级或以上科研课题,有用于培养研究生的充足经费。
3. 博士生导师应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趋势,并能根据国家需求和科学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拓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经济效益的成果。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具有稳定的科研领域和学术团队,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研究生。一般已独立培养一届以上的硕士毕业或有协助指导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二、导师职责
1. 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参加复试工作,要从政治与业务、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等方面对考生进行考核和审查,确保研究生的入学质量。
2.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认真负责,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严格要求研究生遵守所里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言为人师,身为人表,教书育人。
3.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定期督促、检查其执行和完成情况。注意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主观能动性。
4. 指导研究生选课和课程学习,指导研究生科研工作、学术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负责学位论文的最后审定,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在论文答辩前,应在组内(或中心内)进行试答辩,征求意见,以保证论文的质量。
5. 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并协助研究生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6. 积极参与所学位委员会和研究生部组织的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品行不正和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他处理意见。
三、资格评审
1. 符合导师条件者,需本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研究生部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导师应具备的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3. 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得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者为通过,给予资格认定。
4. 导师遴选与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并严格坚持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导师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不参加涉及该人的评议工作。
5. 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培养质量的导师限制招生。
四、附则
1.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须坚持按需设岗,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在岗时享受导师待遇。
2. 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招生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长批准。
3. 导师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的科研工作,或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科研工作,或因课题经费不足及出国一年以上者暂停招收研究生。
4. 导师未经研究生部同意,不得接收外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
5. 需要招生的导师,应在每年的四月中旬填报下年度的招生计划。
中国科学院水生所生物研究所
研究生部
20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