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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5]

各学院(系)、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15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2.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单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5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了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三、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寒暑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确需留校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留校。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两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系)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所在学院(系)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两周以内须经所在学院(系)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两周以上须经所在学院(系)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六、请假人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两周以下到学院(系)销假,请假两周以上到学生处销假。

八、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研究生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一学期累计超过两周;

(二)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返校;

(三)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十、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院玉泉路园区、中关村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与本部研究生。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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