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刘永龄奖学金条例 | 发布时间:[2009/03/05] |
一、宗旨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奖励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立志献身科学事业的研究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特在中国科学院设立刘永龄奖学金。
第二条 刘永龄奖学金由香港亿利达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龄先生捐赠。
二、设奖范围、奖励对象、名额
第三条 刘永龄奖学金分为刘永龄奖学金特别奖和刘永龄奖学金优秀奖,分别奖励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刘永龄奖学金特别奖每年奖励30名在学博士研究生,每名奖金5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刘永龄奖学金优秀奖每年奖励50名在学硕士研究生,每名奖金2000元人民币。
三、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学博士研究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刘永龄奖学金。
1.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2.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作为主要成员参加重要研究项目,在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并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两篇论文以上;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刘永龄奖学金优秀奖。
1.热爱祖国,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2.学风严谨,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具有较好的科研能力,作为课题成员参加科研项目,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录用一篇论文以上;或取得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成果。
3.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四、 评审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刘永龄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评委会评委由各学科专家组成,院人事教育局局长任评委会主任。
第九条 刘永龄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五、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刘永龄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
1.每年由院人事教育局布置当年奖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2.在学研究生自由申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由研究生院、各分院组织初评,向院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人选;
3.院评审委员会审批获奖者。
六、颁奖
第十一条 刘永龄奖学金每年组织一次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刘永龄奖学金特别奖"和“刘永龄奖学金优秀奖”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为扩大刘永龄奖学金的影响,各设奖单位需张榜公布获奖者名单,评选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七、其它
第十三条 经批准获刘永龄奖学金的研究生,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