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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选树典型,进一步提高全所研究生参与学生工作、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生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水生所攻读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 水生所每学年评选一次所级优秀学生干部,授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在水生所各级研究生会、党支部、团委、团支部、班委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时间满一届及以上;

四、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五、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五条 凡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具备评优资格:

一、有损害中国科学院大学、水生所声誉和社会安定团结的言行;

二、受到中国科学院大学或水生所通报批评及以上;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评选比例。

所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干部总人数的35%。

第七条 获评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者,不同时获评“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优秀学生干部”。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由研究生部核准并公布评选名额,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干部所在的学生组织分别进行初审推荐,形成初选名单,初选人数不超过所在学生组织干部人数的45%;

二、研究生部组织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研究生部负责人,党办代表,团委负责人,研究生会、党、团干部代表若干组成,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人数需为奇数;

三、评审工作小组通过投票表决现场确定候选人名单,经评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的荣誉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生所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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