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公寓由研究生部、综合办公室及物业公司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公寓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1.研究生部:制定管理章程,指导研究生住房的分配与调整,协同物业解决研究生住宿相关的各类问题。
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寓安全检查、专项培训(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公寓大型维修事宜及日常修缮工作。
3.物业公司:配合研究生部具体实施宿舍分配与调整,负责研究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水生所研究生公寓住宿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籍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及留学生。
第二章 入住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宿舍分配原则为自由组合和抽签选房。办理入住手续须签订《水生所研究生公寓入住协议》,提交《中科院水生所研究生住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与公寓管理人员一同验收房间内设备设施,签字确认。
第三章 卫生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有维护公共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宿舍内卫生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倾倒在垃圾桶内,禁止随处堆放。
第七条 为保障公共卫生,研究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随地吐痰、随意抛撒废弃物。
2.禁止在规定的区域外晾晒被服、衣物等。
3.禁止在宿舍过道上堆放杂物。
4.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八条 为保证其他研究生顺利入住,研究生退房时,应将房间打扫干净,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依照规定收取保洁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有维护公寓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现象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要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十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研究生应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私自拉接临时电源。公寓内使用的插线板等电器,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标志。
2.公寓内禁止做饭,禁止存放和使用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磁炉、电饼铛、电烤箱、空气炸锅、面包机、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炉、菜刀等用具。
3.公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4.禁止在消防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禁止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禁止堆放杂物堵塞消防安全通道。
5.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焚烧废弃物;使用蚊香要远离易燃物品。
第十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及现金;离开房间或休息时,应关好门窗。
第十二条 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可以进入房间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查验水电表,及其它维修服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公寓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亲友来访应在公寓值班室办理实名登记手续,并于当日23:00之前离开公寓。
第十四条 研究生之间要和谐友爱、互相宽容,理智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不得辱骂他人、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各种商业推销活动或将营销人员领入公寓。未经批准,禁止在公寓内张贴任何广告及宣传品。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赌博、酗酒;禁止在公寓内集会和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宿舍分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同意,根据房源情况,在动态调房时间点(每年1月、7月)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床位仅限研究生本人使用,禁止私自调换、占用、出租、转让;禁止留宿探亲、访友人员。
第十九条 提前来所的研究生新生由各研究组自行解决其住宿,研究生部及物业不提前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发现室内设备、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不及时报修而发生的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故意或过失损坏、遗失公寓内设备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公寓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附表一)。住宿费在每月奖助学金中自动扣除。每月15日(含15日)前办理入住收取整月房费,15日后办理入住收取半月房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特殊情况不在研究生公寓住宿的,需提交《研究生所外住宿(退宿)申请表》,签署《所外住宿安全协议书》,报研究生部备案。经批准后,公寓不再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三条 在读研究生出国超过半年及以上者须办理退房手续,回国后重新安排入住。未办理退房者,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收取费用(附表一)。
第二十四条 休学六个月及以上者,须一周内到研究生部办理退房手续。未办理退房者,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收取费用(附件一)。退学研究生须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结清当月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完成夏季答辩的研究生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退宿手续,完成冬季答辩的研究生在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宿手续。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退宿手续的研究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可延期住宿一周。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附表一)。无正当原因,逾期不办理者,研究生部将不予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延期毕业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在研究生公寓继续住宿。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附表一)。延期研究生在继续住宿期间须自觉配合物业完成动态调房,服从研究所公寓的综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研究生部及物业,每年不定期对研究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研究生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认真学习并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研究所将依照相关规定(附件二)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科水所字〔2023〕7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水生所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标准
学生类型 | 住宿标准 |
在读研究生 | 改造前 | 普通房间价格 | 180元每人每月 |
特价房间价格 | 144元每人每月 |
改造后 | 普通房间价格 | 两人间(暂未启用): 225元每人每月 |
三人间:150元每人每月 |
特价房间价格 | 120元每人每月 |
| 1楼特价房间号后2位:06;15;33;40;50;51 2-6楼特价房间后2位:07;15;34;42;52;53 |
未退宿的出国、休学研究生及延期研究生 | 按原床位价格的双倍收取 |
毕业研究生(延期住宿) | 30元每人每日 |
国外合作研究人员 | 600元每人每月,住宿押金500元每人 |
附件2
违反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处分细则
对于违反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学生,批评教育无效的,按以下细则执行:
一、 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 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 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 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