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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日制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9]

      根据《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武人社发[2009]4号)和《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等文件精神,我所已为全日制研究生办理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对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起,我所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不再享受我所公费医疗。
二、有关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参照武人社发[200944号及武政规[2009]10号文件执行。
三、我所为学生每人每年缴纳20元医保基金。
四、学生普通门诊费由个人承担。医保返还的20元门诊基金统一用于为研究生购买《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学生住院医疗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研究生部
20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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