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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所招收录取的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国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资格审查

(一)学术型学位研究生

1.申请学位的有效科研学术成果为公开发表在学科重要学术期刊上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含中英文综述、会议论文),或为已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为已获得著作权的与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软件。科研学术成果的内容须是学位论文中的一部分。

2.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者应在学科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获得已授著作权的软件。

3.申请博士学位者应在学科国际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4.鼓励研究生发表高质量论文,发表高质量论文的两位共同第一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预审可同时申请相应学位;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5.申请学位的论文署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署名: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申请学位的软件著作权署名:本人为第一著作权人或导师为第一著作权人,研究生为第二著作权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作者单位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但不要求顺序。

6.学生申请答辩时需提交《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术成果审核表》,需至少2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签名确认该生的学术成果与学位论文的直接相关性。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要求即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者,即可提出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申请。

(三)缓议学位申请

1.科研成果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毕业生,毕业当年可提出缓议学位的申请。

2.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按《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一份,并应提交论文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首页,或接受发表的学术论文全文和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或已授权发明专利的证明,或已授著作权软件的证明;

(四)《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术成果审核表》一式2份。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至少有一位外单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职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应包含一位本单位专家及两位以上(含两位)外单位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所有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均需进行盲评,具体盲评工作由研究生部执行。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七条 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确定是否参加盲评。盲评的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书》由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当有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修改后评阅(论文需通过大的修改后评阅)”时,申请人需根据具体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在收到评阅意见半个月后方可再次提交论文,修改稿由研究生部发给原评阅人再次评阅;当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论文需通过小的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需根据具体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先由研究中心提出810位(备选35人)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候选名单,再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组成,成员一般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外单位专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还需一位来自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答辩人的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成员中须至少有一位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非盲评的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应有部分参加论文的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先由研究中心负责人(或导师)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一般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一般不超过45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

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其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律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末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初审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评阅书》;

(二)学位论文及摘要;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首页,或接受发表的学术论文全文和学术论文正式录用函,或已授权发明专利的证明,或已授著作权软件的证明;

(四)《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术成果审核表》;

第十六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七条 所研究生部分别于每年610日和1210日之前,将拟授予学位(含缓议)人员名单通过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上传)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办公室。对拟授予学位的人员还需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1份。

第十八条 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核、讨论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发文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在2023131日以前,研究生满足本条例或《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科水所字〔201962号)的要求,均可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科水所字〔201962号)有效至20231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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